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南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醫訊圖書有限公司、 劉明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萬參仟零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