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林汝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並應以文書證之;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同法第24條、第26條亦有明定。是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規定之要件,兩造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16條)、連帶保證書,均約定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自須受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玆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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