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05號
原 告 約有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 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琳鈴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68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