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賴次郎
原 告 賴聰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
被 告 陳健 將 住苗栗縣○○鎮○○里○○○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巷○○號
被 告 陳錦富 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上午10時
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