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
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陞兆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繳納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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