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證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告 黃廷程 訴訟代理人 王劍飛
張翰華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王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連帶保證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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