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之各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餘如附表編號1、2及8所示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2級毒品│施用2級毒品│施用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11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3至│││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5)│││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25日下│106年7月27日晚│106年4月9日晚│││午3時許│上8時許│上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44號、第1573號、第1706號││年度案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1│106年度訴字第71│106年度訴字第71││││0號│0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3350號│3350號│2278號││├────┼────────┼────────┼────────┤││判決│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12日│107年6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61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60號(編││││號3至5)│└────────┴─────────────────┴────────┘┌────────┬────────┬────────┬────────┐│編號│4│5│6│├────────┼────────┼────────┼────────┤│罪名│施用1級毒品│施用1級毒品│施用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3至5)││├────────┼────────┬────────┼────────┤│犯罪日期│106年7月25日下│106年7月27日晚│106年9月12日上│││午3時許│上8時許│午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44號、第│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1573號、第1706號│偵字第895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57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1│106年度訴字第71│107年度訴字第50││││0號│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13日│107年3月15日│├───┼────┼────────┼────────┼────────┤│確定判│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新竹地院││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訴字第50││││2278號│2278號│號││├────┼────────┼────────┼────────┤││判決│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107年3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60號(編號│新竹地檢107年度│││3至5)│執字第4161號│└────────┴─────────────────┴────────┘┌────────┬────────┬────────┐│編號│7│8│├────────┼────────┼────────┤│罪名│施用1級毒品│施用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20日下│106年6月20日下│││午3時許│午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565、1574││年度案號│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2│106年度訴字第72││││0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確定判│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2│106年度訴字第72││││0號│0號││├────┼────────┼────────┤││判決│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58號│執字第33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