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被上訴人廣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成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建上字第八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駁回其在第一審之反訴,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新台幣(下同)二千二百三十九萬三千七百二十七元本息,其中超過一千九百二十七萬五千一百四十七元本息即三百十一萬八千五百八十元本息部分之請求,係屬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之聲明,此擴張之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惠郁法官陳玉完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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