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献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献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卓献鎮之住所係位於南投縣集集鎮田寮里大石巷11號,上開判決已於100年3月29日送達該址,並經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弟 賴瑞潭 簽名收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6頁),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而被告固已於同年4月7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則依前揭所述,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予以補正,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志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