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江烈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10月5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6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0年4月5日,是日為國定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楊鎮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9年8月20日│20,380元│AE0000000│││││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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