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490號
原 告 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耿瑞君
被 告 陳建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台北都會大樓住戶規約提出本件訴訟,請求被
告給付管理費,依上開大樓規約第17條約定,有關區分所有
權人、管理委員會間訴訟時,應以大樓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
之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大樓規約1份在卷,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原告大樓所在地(新北市三
重區)之第一審法院法院即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