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陳志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高雄市政府水利
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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