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賈鴻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下
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香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賈鴻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下
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