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嘉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3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嘉豪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審酌被告前
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素行,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竟仍無視他人權利之尊
重,於本案再度行竊他人財物,對於社會秩序不無危害,殊
值非難,併衡諸其本案竊盜之物品為人蔘精華液、好寶力液
及手機傳輸線等消費、日用物品,價值僅新臺幣639元,惟
均無從返還被害人,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其犯後坦認犯行,已
賠償被害人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