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11號
原 告 蘇英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
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
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