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296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梅霞日中平日夏秀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由相對人朱梅霞、日夏秀菊所簽發之本票,與相對人朱梅霞、日中平所簽發之本票,兩紙本票所載之債權是否為同一筆債權?若是,請更正聲請事項(以不真正連帶債務方式作聲明);若否,請將聲請事項分別列出,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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