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李郁姈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被告和風寵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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