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禹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913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禹丞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