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0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0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選任特別代理人預納費用新臺幣3,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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