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胡錦華 被告 李侑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73號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