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背信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達 被上訴人即原告川石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凱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犯業務侵占罪,經原告即被上訴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不服原審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附民字第255號)而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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