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707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柳秋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