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上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正佼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7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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