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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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陽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麗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佳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