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劉曉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學思行 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