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顏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