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鮑玉華
鮑卉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鮑適生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鮑玉華新臺幣(下同)81萬9,9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鮑卉琳15萬6,3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97萬6,365元(計算式:81萬9,980元+15萬6,385元=97萬6,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