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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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13號原告 鮑玉華
鮑卉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鮑適生 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7萬6,365元(計算式:81萬9,980元+15萬6,385元=97萬6,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