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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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聲請人 鍾芳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前開受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13年8月1日行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業於113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見送達證書),惟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已逾2月期間,依據首揭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立原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A-01-0007602-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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