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97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邱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 林采瑩 、 林鳳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是否對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請求?(因聲請狀所附借據所載借款人為順田有限公司)。
㈡提出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順田有限公司更名為暐翃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