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3號
原告 蕭正朋
被告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被告 劉奕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若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