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95號
原告 詹秀鳳
被告 詹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1,83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780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家抗字第72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46,822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8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須補繳110,8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