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2號
原告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0,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