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陳華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六號被告陳華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零一公克),係台北縣警察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二之三號四樓被告住處所查獲,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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