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繳交聲請費1,000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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