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4號聲請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甲○○
之4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綋勝周素玉 、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之聲請與所附本票原本貳紙不符。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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