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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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偉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偉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黃世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訊問後,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因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5年3月31日起開始執行,此有該署105年4月1日 金檢德義 105執58字第1524號函暨附件檢察官105年3月31日105年度執義字第5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05年3月3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