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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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邱煒棠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楊博勛 律師 蔡文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韋甫 律師被告 黃鼎竣 訴訟代理人 王寳貴 被告 施茂林 訴訟代理人 施陳儷云 被告 施琴山
施董秀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憲堂 被告 施昆洋
施進祐 顏啓登 兼顏 施菊美 之承受訴訟人 顏良安 即顏施菊美之承受訴訟人 顏存宏 即顏施菊美之承受訴訟人 顏秀月 即顏施菊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顏啓登、顏良安、顏存宏、顏秀月如欲辦理被繼承人顏施菊美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請於106年9月5日前辦理完畢,並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繼承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者,應一併提出承當訴訟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