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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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36號聲請人華洲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5年8月25日於臺南市○○區○○街○○○號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於105年1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聯合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華洲汽車工業有│華南商業銀行│毅泰企業│105年8月31日│22,907元│ND0000000││限公司柯文清│東台南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