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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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號聲請人 盧長生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許 薛石韮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 許薛石韮 (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死亡時籍設金門縣金城鎮南門里九鄰九戶,民國56年1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即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不以先行召集親屬會議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前置程序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為 許乃福 ,許乃福之祖父 許五經 與伯祖父 許逢恐許四美 於同治年間共同買受族親許光相之本族祠堂口屋地(土地部分現為金門縣○○鎮○○段○○○○○○○○號土地),嗣三兄弟分產,將該屋地歸許五經及許四美,故許五經就該房地係有2分之1權利,惟於政府遷台經管金門並整理地籍之時,許五經及許四美子嗣皆損或生死難卜,乃由許逢恐之子 許嘉明 尚存之配偶許薛石韮登記為所有權人(即 信託 登記)。因許五經僅有獨子 許恆隆 ,許恆隆亦僅有獨子許乃福, 而渠 等均已往生,是應由聲請人繼承該房地2分之1權利。但許薛石韮於民國56年1月18日辭世,由於其無繼承人,且未有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信託登記在許薛石韮名下之該房地2分之1權利,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除戶謄本、相關人之戶籍謄本、神主牌照片、墓碑照片、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杜賣契、鬮書、遺囑、典契等件為憑(詳本件卷第8至3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許薛石韮自設籍至死亡之戶籍資料,及查調本院受理被繼承人許薛石韮有關事件之清單審核(詳本件卷第41、50至56、58至62、70、71頁),堪認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繼承人有無係為不明狀態,且亦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向本院報明,是聲請人現因欲請求返還信託登記在許薛石韮名下房地2分之1權利,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四、按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又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法係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並具相當之公信力,而其經費支出雖屬國家資源,但保護無人繼承之財產,亦為政府之義務。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雖業以105年2月2日台財產北金字第
00000000000號函表示無意願擔任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遺產管理人,惟本件聲請人所據以主張身分關係及權利之文書,法律上效力為何,猶待法院實體審判,而此即攸關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遺產2分之1權利最終歸屬聲請人或國庫之問題,況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遺產另外2分之1權利,迄今亦尚無人繼承或主張權益,則此同樣疑有涉最終是否歸屬國庫,再本院又查無被繼承人許薛石韮有親屬可資選任或詢問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者,從而,本院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本件即有立於公益需求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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