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黃蓓蓓┌───────────────────────────┐│附表:95年度除字第4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北區中小企業│82-NX-0000000-0│1│205│││銀行││││├──┼───────┼────────┼───┼───┤│002│中華航空股份有│82-NX-0000000-0│1│300│││限公司││││├──┼───────┼────────┼───┼───┤│003│中華航空股份有│83-NX-0000000-0│1│495│││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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