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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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22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請求原告 劉永銘 上列上訴人劉永銘與被上訴人 胡家玉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106年度家訴字第
122號、第13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均廢棄,即請求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906,096元,及自106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