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4號抗告人甲○○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97年2月21日本院嘉義簡易庭97年度司拍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244號、51年臺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闡釋甚明)。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鈞院97年度司拍字第41號拍賣抵押物等事件,尚有與陳述事實不符及程序冤屈,爰提出抗告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於民國91年10月30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0月29日起至131年10月2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抗告人於92年10月7日向相對人借款4,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清償期為112年10月7日,詎抗告人自96年12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相關資料影本為證。本院原審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經核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具體說明所謂程序冤屈為何,且若針對實體事項爭執,依首揭說明,抗告意旨均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程序中所得審究,並無礙於相對人就設定抵押之不動產聲請拍賣而為清償之權利行使,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抗告既經駁回,關於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抗告人負擔。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前揭規定,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馮保郎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7年度抗第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榮│二│20-1│建│││71│全部││├──┼───┼────┼────┼────┼────────┼─┼──┼──┼──────┼─────────┼──────┤│002│嘉義市││榮│二│20-20│建│││73│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抗字第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合│││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計│││單│範圍│││││││房屋層數│││││││及用途│積│位│││├──┼──┼──────┼────┼────┼─────┼──┼──┼──┼──┼────┼────┼─┼─┼───┼───┤│001│308│嘉義市北杏里│嘉義市榮│住家用木│29.45│││││29.45│││平│全部│││││15鄰國華街30│段二小段│造一層│││││││││方││││││1巷17號│20-1地號││││││││││公│││││││││││││││││尺│││├──┼──┼──────┼────┼────┼─────┼──┼──┼──┼──┼────┼────┼─┼─┼───┼───┤│002│1383│嘉義市北杏里│嘉義市榮│住家用木│30.81│││││30.81│││平│全部│││││15鄰國華街30│段二小段│造一層│││││││││方││││││1巷17之1號│20-20地││││││││││公│││││││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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