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男42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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