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乙○○被告大洋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斌 被告甲○○
5號5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洋公司、甲○○、丙○○、丁○○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66,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