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債權人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宣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憶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0,700元及新臺幣18,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