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債權人永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 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宏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84,000元抑或為新臺幣
42,000元?因臺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及聲請事項內載明金額不相符,請具狀釋明正確金額,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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