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債權人宏國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奕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惠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狀附存證信函之收件人為 陳惠雅 ,非債務人)。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