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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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債權人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天憶 代理人 李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威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內所載,本件請求金額新臺
幣2,527,880元,其中新臺幣2,447,880元為違約金,請具狀陳報該金額之計算方式,又請提出雙方就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約定,若無約定,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部分應分列請求,僅損害賠償部分得請求利息,並具狀更正請求。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