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告春秋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鑄 (董事)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加人道環展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遠成 (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道環展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 林文森 申請於改制前臺北縣中和鄉南勢角橫路村鹿寮地方設置「私立春秋墓園」(下稱春秋墓園),經前臺灣省政府以民國62年1月17日府社三字第6749號令核准。嗣參加人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42條第1項及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後,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並檢具相關文件及墓園所在土地總面積超過3分之2土地所有權人簽章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向被告申請設立春秋墓園殯葬設施經營許可,經被告以109年1月30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95110328號函(下稱原處分1)許可參加人之申請。參加人復於109年6月10日向被告申請將春秋墓園更名為「私立龍陵紀念墓園」,經被告以109年7月6日新北府民殯字第1095115883號函同意變更(下稱原處分2,與原處分1合稱原處分),原告嗣主張其管理春秋墓園迄今已逾48年,故為前開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提起撤銷訴願仍遭不予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倘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而判決撤銷原處分,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有使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此亦經本院於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詢問本件當事人之意見,使其等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且已定111年3月24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畢乃俊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芳靜